《Self-Constitution》來到了第三週。本週的課程要談論的主要是四個層面,(一):行為(action)、(二):主體性(agency)、(三):統合的主體性(unified agency)、(四):康德的實踐理性原則。

行為決定了主體性的形成,只有透過good action,人才能夠成為good person。而行為發生的情境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各個場所。

戴華老師在談到統合的主體性時表示,進行思考和行動的個體必須是單一的個體,因為一個連貫的行動和思考必然是由一個單一的個體出發的,在人們漫長的生命歷程中,個體是在一個連續的時間軸上行動,並且在各個階段中扮演著各種不同的角色。在眾多的角色當中,有一些主要的角色是與人們的認同密切相關的,例如作為父母的子女,或是作為一名科學家。當這些角色是人們所重視的,那麼人們的行為也就更傾向good action。

每個人在他們的生命中都會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個體必須想辦法把這些彼此異質衝突的角色融貫成一個整體。當這些角色(尤其是對個體而言有價值的角色)之間的衝突無法被協調,那麼就無法形成一個unified agency。

此外,戴華老師也進一步把由外在或內在驅力所造成的行動,以及由個人按造其自由意識所決定的行動區分開來。只有後者才能夠構成行為,只有agency 才能有action。如果action是由agency決定的那麼他就必須為此負起道德責任。

最後,老師為大家稍微講解了下週將會進入的主題,也就是康德的定言令式。

康德的定言令式總共分成三個部分,分別是(一):formula of universal law,(二):1.formula of universal law (三):Formula of kingdom of Ends in Themsel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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