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沐晴
第三堂課,讀書會進入第四章最後一節,即布倫南對羅爾斯的批判。20世紀最重要的分析哲學家羅爾斯提出了兩種道德原則。其一為公平原則,即要求每位公民享有完備體系中的各項基本權利及自由。羅爾斯認為,社會發展到某個階段以後,此原則相對應的公民政治自由的要求就會超越其他一切,這是正義的必要條件。而且,基本自由是與兩種道德能力相連結的——具備良善生命觀的能力,以及具備正義感的能力。前者又被稱為理性,是指能夠對善良概念產生理性的理解,能夠根據生命的成因與意義,去形成、修正、追求一套內在一致的價值。後者又被稱為理解力,是指能夠理解、應用,並在公平基礎上與他人建立合作關係的能力。弗利曼在羅爾斯的基礎上指出,當所有人在擁有了某種自由的社會條件後,才能發展並行使這兩種道德能力時,這種自由才能被稱為基本自由。
布倫南反駁羅爾斯與弗利曼的論述,認為幾乎沒有任何自由可以滿足以上條件而被稱為基本自由。即便在不民主的或經濟困難的國度裡,人民仍有可能發展這兩種道德能力。在後續論證中作者指出,的確,能夠發展不等於實際施行。但是若從邏輯出發,必須是發展與實施分別都必需的條件才能夠被稱作羅爾斯的基本自由。所以羅爾斯-弗利曼判准應該改為:唯有所有人為了讓生命完整,而充分發展或充分實施兩種道德能力時,都需要某種社會條件,該條件才算是基本自由。但在本節論述中仍有待釐清的是,布倫南所理解的良善生命觀以及公平正義,與羅爾斯的定義是否是一致的?
之後是第三章<政治參與讓人墮落>。從彌爾開創的教育論證認為,政治活動和公民參與可以增進公民的德行,讓人擁有更多資訊。布倫南反對這一說法。理由是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發現,若以強制投票的方式來確保公民的政治參與,從結果上分析,並不能讓人擁有更多的資訊以及提高對政治的興趣。
爾後,布倫南提到了審議式民主,他認為哈伯馬斯和科恩所提出的審議式民主的討論規則,在現實生活中根本無法實現。審議式民主討論規則,源於哈伯瑪斯認為的「言說行動」必須要滿足的四個條件:(1) 可理解聲稱,言說的意義是可被理解的;(2) 真誠聲稱,說話者的意向是真誠的;(3) 真理聲稱,命題內容是真實的;(4) 正當聲稱,言說行動是正當得體的。審議式民主擅長處理的是關乎事實性問題的討論,這確實會越辯越明。但很多現實的問題是沒有標準答案的,關乎各自的主觀立場,這些預設民眾都是瓦肯人的審議式民主規則,在現實中的確無法被滿足。在布倫南提出的諸多審議式民主可能帶來的糟糕後果中,比較合理的是這一項:因為民眾在審議式民主的過程中會表現得更接近政治流氓,討論的過程可能使得民眾更加不相互理解,更加固執己見,容易將人推向極端。但是作者並沒有解決的重要問題是,這些是只有在審議式民主中會出現的問題,還是即便專家討論也會存在的共通問題呢?畢竟,我們也無法保證所謂的專家們都是瓦肯人。這還是要回到對布倫南認為政治制度只有工具性價值的質疑中,政治制度可能不是只全然為了讓我們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解,其過程本身就是在溝通和相互理解。
在第五章<政治非詩>中,布倫南反對從符號論意義的角度擁護民主制度的論證,即反對把政治領域的權力是否平等與人和人之間的地位是否平等相連結。過往很多的政治理論家、哲學家以及一般民眾所持有的對民主的看法是,只有民主制度才能表達人人平等,展現人的能動性以及人性尊嚴,讓人彼此尊重。但是作者認為,這些基於符號意涵而支持民主的理由是無法成立的,當我們表達與他人的地位平等時,不一定要藉由政治領域的權力多寡。
克利斯蒂亞諾認為,若不遵守民主的法律,實際上就是表示我對政治事務的判斷由於其他公民,且實際上表示我的利益優於其他人。布倫南反對這種說法,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表明一些人在某些事情中的判斷優於其他人,並不是不尊重人,而是為了讓問題更好解決的必要方式,政治判斷比起修水管或是醫學診斷,並沒有特殊性。另外,有實證研究表明人們在投票時並不會自私,而是會投給他認為有利於國家的選項。但我覺得這個結論可能有很多問題。一來,這種實證研究是在民主制度之下的,不能夠證明菁英制度下有更多政治權力的人也會如此決策。再有,如果是量化的研究,則難以迴避掉無法深入細微的方法限制,也就是說民眾可能會回答社會期待看到的答案,而非自己內心的真實想法。還有,所謂的有利於國家,在某些情況下,即便獲得充足的資訊,也會做出不一樣的選擇。這可能是重視的價值選擇不同,比如左派右派;也可能是策略方法上的不同觀點,比如看重短期經濟效益或是長期經濟效益可能就會導致不同的政策決策。也就是說,同樣是出於整體的利益考量,也會做出不一樣的抉擇。
羅爾斯認為,社會中的政治制度是構成自尊的重要社會成分,某些體制比起其他體制更能讓民眾視彼此為道德上平等的個體。布倫南認為,這種說法充滿了符號,但是政治制度不是詩歌、繪畫,不以這些符號意義為基礎,而是作為一種合法壟斷暴力的體制來決策使用暴力的方式與時機。書中還有提到,政治權力是指有權掌控其他人的身體,因而需要正當的理由才能支持某人控制其他人。而且這些表達方式與意義間的連結是偶然而非必然,且理論上是可以修改的,也就是說政治上權力的不平等導致一些人會受傷,這可以通過更改政治權力的符號意義來改善。作者此處的支持理由,卻又談的是理想上可以改變。若回到現實來講,政治確實有獨特的符號意涵,而且很難被改變,在政治上更有能力,與其他方面的能力相比的確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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