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沐晴

第四次讀書會,進入到反民主的第六章〈我們有權擁有稱職的政府〉。布倫南在此章提出,我們有權利去要求具有政治權力的個體具有一定的適任能力,才能去做出對他人的利益會造成影響的決策。有三個直覺幫浦,可以用來檢視我們的直覺。

      一是,如果同意管制空汙,為什麼不同意管制劣質選票?布倫南把亂投比喻成是空汙,一個人不會造成什麼實質性的影響,但若是大家都製造污染/亂投,結果就會很糟糕,而且單一個體幾乎沒有什麼動機來降低空氣污染,也無法造成實質上的改變。但這種比喻其實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們可以測量出空汙的具體來源,卻無法精準識別誰是亂投的選民。

      二是,如果好心的無能國王統治不正義,那麼普選制正義嗎?布倫南把好心但無能的選民比作是有掌控他人的權力的國王,無疑是危險的。但是這種類比也不夠準確。民主制度下的決策過程不是他人有權決定我這麼簡單,而是我也參與了整個決策的過程。

      三是,為何小孩不能投票?若是出於能力不足的原因我們不給予18歲以下的小孩以投票權,且我們覺得讓所有貧窮黑人女性都不能投票是一種對其所屬身分的歧視,那麼對小孩也是一種年齡歧視,為何不讓所有人都改為進行某種知識測驗,以篩選出能力足夠的選民呢?這裡有一個問題,未成年人和黑人、低收入者、女性在身分上不能夠如此類比,因為前者是所有人在一個時間內的標籤,所有的未成年人只要等幾年,不用其他的門檻,就都可以成為選民。但是種族、性別是無法改變的,收入狀況的改變也同樣是困難的,這些族群不能被類比為全體選民都會經歷的未成年時期。不能因為年齡有限制而推論到全體選民需要滿足一定的能力的條件。

      政府需要滿足兩個統治權的假定條件:正當性(legitimate)以及權威性(authority)。正當性表示我們允許政府脅迫他人,權威性表示人們有道德義務服從其脅迫。爾後,作者提出陪審團的事實作為例證。陪審團所做的決策會大幅影響被告的人生,若是陪審團犯下無知、不理性、失能、不道德、腐敗的錯誤時,我們會認為陪審團的判決不具有正當性與權威性,所以可以假定陪審團需要適任原則。適任原則蘊含的意義如下:一是,陪審團整體不得有知識的偏誤以及道德的不足;二是,即使陪審團整體的能力符合,但在判決某個案件時有所偏頗,裁決依然不該被執行。布倫南由陪審團為起點,推論政府也需要滿足一定的適任原則。政府同樣有權作出許多影響人民的重大決策,而且可以合法行駛暴力來強迫人民遵守決策。接下來,作者又將溫和版的適任原則從政府推論到了整體選民。因為選民的決策也往往具有高風險,所以投票這也必需盡力避免系統性偏誤、盲從,尋找更多相關的資訊以便作出決策。應當區分的是,從陪審團的適任原則開始,討論的就是一種理論上的判準。法律也需要滿足正當性以及權威性,但是實際中絕大多數的法律都並不滿足這兩點。實際執行上可能帶來的問題,與理論上的漏洞是兩件事,不能夠混為一談,作者此處的分析還是有漏洞的。

      關於適任原則的進一步討論,講者維人也給大家分享了謝世民老師的文章,「(適任原則)恰當的約束對象是統治者,它是被統治者有權利要求統治者去謹守的一項政治道德原則。在民主社會中享有普選權的每個人,就其享有普選權這個面向而言,都是統治者,因此,無權要求他人去謹守適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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