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諺樑(輔仁大學社會系)

短暫下過雨的午後,大夥兒又一同聚在殷海光故居,討論、閱讀著Pitkin的《代表的概念》一書。今天繼續由陳禹仲老師帶領大家進到第三、四章的範圍。承繼上週討論了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代表形式之後,這周Pitkin特別談了Voegelin對於代表的三種區分,並進一步談的代表形式是建立在group模式的授權觀,也就是organschaft(有機團體)。但是Pitkin指出在授權觀下,難以說明代表的acountability(問責/負責),由此第三章的後段則是由acountability(問責/負責)承接了形式主義觀點,進而去談standing for,也就是描述性代表的部分。

兩種談論代表的觀點,放在政治哲學的視野下來看,便會發現其實這是個人主義與社群主義的爭論,在社群主義中,並非每個人都願意有效表達意見,但是仍不可忽視這些意見的存在。因此,國家作為一個社群,由政府或是民意代表對外在國際上代表整個群體做出行動,乍聽之下非常符合常理,但是Pitkin認為即便在這個模式下,仍然無法確立在社群內部代表跟被代表者之間的關係。

同時也會發現,政治體制的代表性,不一定需要透過民主、選舉才能被確立,有時候僅需要透過過往的制度、法律關係,合約…等,就構成了代表有權力進行代表行為的基礎。

Pitkin透過分析Voegelin的三種代表的定義,分別是:代表的基本類型、實存行代表與超越性意義代表,Pitkin所要說明的是這三種定義並不如Voegelin所認為相互關聯,而是非常不同的概念,進而提出規範性後果的討論,試圖釐清真正具有代表性的社會行為。

進到第三章的最後,則是探討了與授權觀同為形式主義觀點,但卻完全相反得責任觀,由責任觀來討論代表,會發現不同於授權觀下的代表能夠免責,責任觀下的代表則需要擔負行為後的責任,同時顧及被代表者的需求。但是Pitkin同時也指出責任觀同樣具有的缺失在於,責任觀能夠成立的前提是,代表仍然想要繼續代表下去,而一旦代表者不要繼續代表,就沒有責任的問題,所以責任的問題不在於代表,而是他們做了甚麼。

今天的最後,我們進到了第四章的開頭,Pitkin透過地圖、繪畫等例子,試圖以類比式思考的方式,帶出關於議會組成的比例問題,例如,在台灣何以不同縣市的立法委員人數不一?其中一種理解便是主張立法院的比例組成應該代表全國人民的比例組成。然而Pitkin所要強調的是,若是只單單從描述性代表去理解,也只能夠知道政府如何組成而已,無法全面理解政治代表的運作。至此,Pitkin提出了幾種理解代表的方式,雖然各自幫助我們進一步理解代表,但同時也都各自帶有對於代表片面乃至於錯誤的理解,因此接下來我們將進一步討論象徵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