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輔仁大學社會系 林羽涵
《論自由》書讀也在疫情捲襲中走進了尾聲,延續著線上的模式,鄭老師為我們提煉出本書最精彩的觀點。
在書的第三章,密爾圍繞著個性展開他的敘述,以此說明個性於人的重要性。當人云亦云成為民主時代的普遍現象,特立獨行難得可貴,平庸則是大多數人的特徵。而那些沒有經過縝密考慮的、由大多數人意見選出來的政府,只有通過有能力之人的鼎力相助才能成為有能力的政府,想要達成此一效果,就必須給那些有能力的個人發表的自由。依據密爾的主張,在由涉己行為所構成的自由領域中,每個人都發揮自己的個性,不僅可增進個人的幸福,而且對個人、社會的進步也有益。所以對於涉己行為,我們享有絕對的自由。「自由」這一論點貫穿了密爾的全文。在此之前我們已經介紹過密爾所謂「絕對的言論自由」,但當言論會傷害別人時,還能否擁有絕對性?
Jonathan Riley這一哲學家也對密爾的觀點進行解讀,他從效益原則推到絕對的言論自由。他認為基於權宜之計(expedience),勸服(Persuasion)相比強制(coercion)總是要優先考量的(強制會付出更大的代價)。涉己行為(self-regarding actions)因為只會影響自己,不會影響他人而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而涉他行為(other- regarding actions)在權宜之計(「勸服優先」原則)的考量下也同樣擁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本書的第四章從涉他行為與涉己行為做了延伸的討論。密爾認為傷害作為一個專有名詞,不可用日常經驗來理解,同樣地,涉他行為與涉己行為也應該有明確的定義。因為社會成員生活在一起,其行為就要有其界限,也就是個人有該盡的義務。首先每個人都不應該傷害他人的某些利益(interests),且他人對這些利益可以主張權利(rights),如果造成這種傷害,應當採取法律的處罰(legal punishment);其次每個人都應該為防止他人遭到傷害而有所犧牲或提供勞務,就像出征的士兵;最後則是哪怕不至於侵害到他人權利,每個人也都不應傷害他人,對於這種傷害,會受到社會輿論譴責(social stigma)。在他看來,涉他行為只有在他人不自由、不自願或受騙的情況下、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或損害,或是被影響的利益對社會有利,或是傷害程度強以至於不得不受用法律的處罰時才需要動用強制(coercion)來對付。相較之下,一個行為沒有影響他人利益,只影響當事人自己的利益,或在他人願意的情況下,亦即涉己行為則不用強制(coercion)的手段。而傷害他人程度不深的涉他行為,也只需要受到社會輿論譴責。
涉他行為(other- regarding actions)因為和他人有關,會影響他人,所以政府可以採用強制(coercion)的手段來限制,其中又分為法律的處罰(legal punishment)與社會輿論的譴責(social stigma)。前者適用於涉他行為嚴重傷害他人時,此時「勸服優先考量」原則已經無法適用;後者則適用傷害較不嚴重的情況下,依照「勸服優先考量」原則,此處的涉他行為可以視為涉己行為。但密爾的問題在於,同樣身為涉他行為可用強制加以限制的兩種言論,為什麼後者可以用「勸服優先考量」原則,予以絕對的言論自由呢?
五週的短暫時光,無法詳細閱讀書中的每一句經典,在鄭老師的導讀之下,我們還是徐徐走進密爾的思緒中,去思考何謂自由。在時代的洪流之下,所有人都是歷史的親歷者,看著滿天散佈的資訊、踐行著自我隔離的準則,密爾那些關於多數暴力的擔憂、自由的討論,那些陳舊的命題如藤蔓般乃至今日也在現代社會纏繞、蔓延。「有自由的言論才有健全的輿論,有健全的輿論才有健全的政治,有健全的政治才能平服當前的大亂。」回想起殷先生所言,總覺得是對上了!
故居的花又開了,等著回歸日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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