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輔仁大學社會系朱悅嫺

在上一週中我們沿著此書第一章的脈絡,跟著Habermas的論述,將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的二元架構脈絡梳理出來。從中,一方面理解到過去學者是如何區別二元學科,並使其各自擁有獨立的意涵;另一方面,回到我們所面對的時代背景下,在自然科學呈現出了一宰制社會科學的現象中,我們能如何透過對二元學科的區分,為社會科學保留一餘地。

        因此延續上一週的內容,這一週由鄭志成老師繼續帶領我們,進一步將重點聚焦在社會科學上。由於Habermas將社會行動視為社會科學中的基本理論之一,因此他由此針對社會行動的方法論進行梳理。首先,他將社會行動的研究區分為兩大類:一為規範性研究、二為經驗性研究。規範性研究涉及的主要是應然、對解決方案之訴求、理想行動的基本假設。其範圍包括經濟學理論、決策理論。而經驗性研究則涉及實然、對現實社會行動之說明與理解。其範圍包括行為科學、行動理論。

        對於規範性研究之理解,Habermas批判這一基於實證主義態度之研究方法。這種仿效自然科學中對對象之理解,實際上並不適用於社會科學中的研究對象。因一由純粹原則下的理想活動,並沒有經驗上實質的定律假設可以從中導出。Habermas引用Hans Albert的論點:社會的準則並不是以可被證實的假設為基礎,而是要基於一可能行動之假設去理解,也就是必須將行動主體放進經驗中去把握。由上述重新看Habermas對二元科學的區分,我們可以理解社會科學之所以和自然科學有別,在於社會科學的對象必須考慮到行動者的自由問題。它無法忽略經驗行動主體本身,便成立起一套純粹理論性的原則。

        對規範性研究進行批判後,Habermas回到經驗性研究中,對行為主義與行動理論的分析與批判。首先,在進入批判以前,我們要先將行動(action)與行為(behavior)的差異說明清楚。行動必須從行動主體本身的觀點去把握,而不可以獨立於一情境的社會連結中。行為則只單純涉及外顯的動作、活動。由此,Habermas藉著這一區分批判行為主義中對「行動」觀點的忽略。行為主義將主體意義與客觀行為的陳述劃上等同,認為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皆可以透過外顯行為解釋。然而主體本身的意義與客觀行為的陳述差異,以Chomsky對Skinner的語言學習理論批判來看,Skinner認為可以透過心理學角度處理主體本身的語言行為;但Chomsky認為主體所表達的文法、語言並不單由一外顯行為即可充分掌握,而必須與學習者處在的環境放在一起理解。從此可以看出,行為主義在對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觀察上並無法滿足「行動」本身具有的主體本身的觀點,也因此忽略了主體意向性表達、事件符號表達等等,涉及特定情境、脈絡之主體的研究面向。

        另一方面,Habermas也對行動理論中Parsons的結構功能主義進行批判。Parsons之考察來自於生物學模式,他將社會類比於有機體,以系統(system)來理解社會作為社會的意義。社會系統作為一自我調節的有機統一體,它就如同人類調節體溫一般,同樣因應環境而進行自我調節過程。而Parsons進一步區分了四個功能:A(適應)、G(目標達成)、I(整合)、L(潛在維繫模式),他認為所有社會系統皆具有這四種功能,以此Parsons不以個人、主體作為單位,而從功能進行對社會的理解,由此和行為主義區分開來。而回到其功能意義:A、G、I、L則可以接續無限劃分,從大到社會、學校,小至小團體等等,皆可以從這四個功能被分析,以一大學為例,學校具有維持營運的總務處、招生處,也有達到目標性的研發處、就業輔導室,有整合成員的校友會、系所,也有淺在維繫模式的校牧室、教務處等等組織。而在Habermas對Parsons的批判中,首先Habermas認為生物模式的這一類比,既不能用於物理模式上,也無法用於社會上。一者,在生物模式與物理模式之差異上,前者具有自我平衡之特性,它具有一環境作為參考架構;然而後者卻沒有任何參考架構為前提,即可以進行一因果的分析。另一者,在有機體模式與社會模式之類比上,Habermas認為首先這四種功能並不是適用於社會研究的所有對象上,例如當司法系統、政府各個部門也要進行這樣的劃分時,會出現問題。而另一項批判則是,他認為有機體本身存在著具有一決定性之重要功能(例如大腦),但在社會模式上是否適用於這一形式卻難以判斷。因此Habermas歸類了功能主義的兩個困境,第一是在功能主義之重點在於文化本身具有的普遍性,卻忽略了行動主體本身。第二則是客觀意象網絡在功能主義中被簡化為一工具、適應行動,然而文化價值不只是對社會系統之規範,而具有其目標功能,但Parsons卻沒有明確區分此。由上述批判,Habermas認為對社會行動之研究必須從一技工模式的功能主義,轉為一戲劇模式的的功能主義。這種轉向的意義在於,從一種角色之間的互動來看待個體與整體之間的關係。行動不由主觀意向完全決定,而依賴於一客觀參考架構(文化)。而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作為個體與整體之間的辯證關係,透過一種內部矛盾的內在過程,使部分與整體之間是一種相互參照,而非單從一種社會系統的普遍性對社會行動進行理解。

        到第二章的這一段落,我們看見Habermas將二元科學之間的比照聚焦到社會科學本身,並透過社會行動作為一般理論的方法論中,區分規範性研究與經驗性研究。Habermas顯然認為規範性研究無法作為社會科學中,可以真正達到對社會行動進行理解的方法論。他轉而回到經驗性研究層面,透過對行為主義與功能主義之批判中,試圖從中尋找出另一條路徑出來,漸漸清晰出自己的一套方法論。儘管在1967年時,Habermas的溝通行動理論尚未建立起,我們卻能在第二章時已逐漸見到一些關於溝通、互動之間的反思,其和後續的語言學之轉向皆環環相扣在其中。而這套尚未明白的思想,在1981年也終究開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