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佳昊(英國卡地夫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博士)
北非和中東地區的動盪政局,帶來了成千上萬為躲避戰禍,而朝鄰近區域移動、尋求庇護的難民。然而,面對人數超過百萬的北非、中東難民,一貫對外宣稱以保障基本人權為施政核心價值的歐盟各國,則對是否應公開接受難民的庇護申請猶疑不決。直到2015年9月,一名敘利亞男孩不幸陳屍於土耳其灘岸上,歐盟各國政府在德國總理梅克爾的敦促下,才紛紛表示願意收容難民。
不過,隨著巴黎恐攻、科隆性騷擾案、布魯塞爾恐攻等事件接續發生,歐盟各國即再次緊縮難民收容政策,而歐洲民眾反對收容難民的聲浪也在各地四起。如此,對於宣揚普世人權的價值,並以人權理念開展「人權外交」的歐盟國家而言,難民問題便如同一只照妖鏡,將歐洲人權實踐的真實面孔,向全世界揭露出來。
只是,難道歐盟各國家政府必須為了收容難民,不惜犧牲本國人民的權益與福祉,才可稱得上是信守了過去一直主張的普世人權理念?難道除了歐盟各國以外,土耳其、俄羅斯、美國、中國、日本、巴西和阿拉伯世界的其他國家等已簽署同意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192個國家,便沒有收容難民的道德責任?為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從歐洲人權發展的歷史,以及19世紀歐洲各國在非洲與中東推動的殖民事業等背景開始,才能瞭解為何歐盟各國對非洲與中東難民負有的道德責任,遠比世界其他國家更為沈重。
一、歐洲人權的發展歷程

就歐洲人權(human rights)的發展歷程來說,現代人權理念的發軔最早可追溯至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其時,英格蘭貴族為確保個人權利免受國王權力侵害,發動一連串的政治抗爭,最終迫使英格蘭王約翰與威廉三世分別和貴族簽定協議。於此之後,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接續問世,至1791年湯馬斯.潘恩假「人的權利」(Rights of Man)為題著書出版,人人平等、人人生而擁有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等觀念,遂於北美和西歐風行。
不過,此時的人權理論是以「男性」(man)為主要語彙構築發展。惟在1791年,奧蘭普.德古熱發表女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and the Female Citizen);在1792年,瑪莉.沃斯通克拉夫特出版《為女權辯護》(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一書,才對長久以來的性別不平等狀況發出先聲。
然而,即使有眾多理論論述、宣言主張出現,綜觀18世紀和19世紀西歐民眾的實際生活處境,除了少數權貴外,多數民眾仍不具參政的權利,他們的人權也因此並未獲得真正的保障。直到邁入20世紀,西歐民眾才逐步取得了他們應有的公民權利,人權理念也才因此在歐洲有了初步的落實。至於人權理念在國際上的推展,則是遲至兩次世界大戰之後才正式開始。1948年12月10日在聯合國大會上,經與會各國代表表決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後,國際人權的推展才在此時奠定基礎。約莫在此同時,歐洲各國在北非與中東地區的殖民事業也正步入尾聲。
二、歐洲殖民擴張戰爭
歐洲國家在海外發展殖民事業的起點,可從西班牙、葡萄牙兩國於15世紀和16世紀資助冒險家出航、尋找新大陸的地理大發現時期算起。當時歐洲社會正經歷所謂的「文藝復興」,許多學者渴望透過航行,探索世界,增長學識。對冒險家和國王來說,新大陸的發現則意味著財富與權力的增長;新礦產、新資源的開採與販售,為冒險家和國王帶來極大的財富,後者即可聘雇更多的士兵進一步擴大海外探險活動,或在與歐洲大陸其他國家爭雄時獲得優勢。
緊追葡萄牙和西班牙之後,荷蘭、比利時、瑞典、丹麥、英國、法國、義大利和德國在17世紀至19世紀期間,也積極向海外開闢殖民地,榨取殖民地人民的勞力與天然資源,而殖民地人民原有的生活與政治組織則在歐洲各國入侵之後,蒙受巨大的改變。少數拒不服從殖民統治的王國和部落,慘遭歐洲國家的先進軍事技術蹂躪而屈服;而為有效控制殖民地,歐洲國家透過分化政策,挑撥各王國和部落之間的對立情緒,令諸王國和部落無法聯合對抗外強。

19、20世紀期間,歐洲各國為避免彼此之間的惡性競爭,經多次協商後遂於中南美、東亞、南亞、中東地區和非洲劃定殖民統治邊界,互保和平。但此舉則直接影響了日後殖民地國家疆界的劃定,造成了殖民地國家內部的紛擾。原本同屬一個部族的人民,因歐洲列強的干預,被迫分散各地;而互相敵視的部族,則被迫共處一地。自20世紀下半葉以來,在非洲和中東地區發生的多次區域戰爭與種族屠殺事件,如伊拉克庫德族事件、兩伊戰爭、盧安達大屠殺、兩次剛果戰爭等,究其原因即與歐洲各國過去的殖民史密不可分。
此外,雖然在兩次世界大戰之後,歐洲各國開始放棄佔領殖民地,被殖民地的人民才在列強的主導下,紛紛獲得獨立自主的機會。但是,在美蘇冷戰時期,歐美國家為拉攏中東各國防堵蘇聯擴張,仍時常直接、間接地干預當地政府的統治。換句話說,就算不訴諸普世人權理念,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歐盟各國誠然負有協助北非和中東難民的道德責任。
三、普世人權的弔詭:主客體的錯位
經由上面兩節關於歐洲人權發展和歐洲殖民史的概述後,我們應當可以瞭解,為何當前歐盟各國負有收容北非和中東難民的責任;即無論是從國際人權的推展與落實,或是從歐洲殖民擴張的遺害來說,歐盟各國都應該承擔起收容難民的道德責任。然而,雖說歐盟各國負有這項道德責任,百萬難民的湧入,不僅會對歐洲民眾的生活與安全帶來影響,各國政府的經濟與財政負擔也將會為了安置難民而變得更為沈重。凡此種種,加上歐洲民眾與難民之間的宗教文化差異此難以妥善處理的課題,讓歐盟各國寧願選擇忽視難民的人權,也不願犧牲既有國家社會的穩定秩序。

在此,若我們進一步就普世人權理念的實踐情況來分析,可發現在人權理念和人權實踐之間存在著一項弔詭:即理論上擁有人權的主體,在現實上則是人權實踐的客體。從普世人權的理念來說,地球上的每一個人,他/她生而為人便擁有某些基本人權,是任何他人都不可侵犯的。可是,就歐盟各國處理難民問題的方式來看,真正決定是否要依循普世人權的價值理念,為難民的基本人權提供保障的主體,則是歐盟各國而非難民。
換句話說,雖然從歷史的或是普世人權的角度來看,歐盟各國都應該負起收容難民的道德責任,但歐盟各國既可以選擇忽視過去犯下的錯誤,也可以決定是否要落實普世人權的理念;惟北非和中東難民的人權便會因此遭到漠視與踐踏。
四、難民的人權如何被尊重?
從上述的討論來看,普世人權理念若要確實落實,無法仰賴一紙宣言,或是任何所謂的公開承諾。政治的或是宗教的立場、經濟利益的考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等因素,總會不斷影響政府和民眾的想法與行動。關於這些因素在歐洲難民問題上所扮演的角色,我將接續於下兩篇文章裡進行簡短的討論。就難民的人權如何可能獲得他人尊重,而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這個問題來說,其中一個方法便是直接訴諸於人們的同情。如同《世界人權宣言》或是《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是人類以兩次世界大戰,約1億5百萬人死傷為代價才獲得的成果,透過在網路媒體上廣為流傳一張張讓人心碎的照片,或許能喚起世界各地人們的良知,願意為難民人權的確保貢獻一份心力。
1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