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坐在捷運車上,看到一位孕婦走進來,你立刻站起來讓座給她。你有充分的道德理由如此做,而且你感受到一股「非得如此做不可」的力量,所以你立刻付諸行動。用哲學的術語來說,這種「非得如此做不可」的心理感受乃顯示出,你覺得自己應該去從事的那個行為,對你而言具有道德的「實踐規範性」。實踐規範性不限於攸關道德對錯的行為。你為了健康而覺得自己非得注意自己的飲食習慣不可;你在某些公開場合會和別人握手致意,即使對方是你不想打交道的人,你還是覺得,為了禮節非得和他握手致意不可。你認為自己非得去從事的這些行為,對你而言具有非道德的實踐規範性。

「實踐規範性」是如何產生的?著名的康德學者柯思嘉(Christine Korsgaard)在晚近發表的Self-Constitution: Agency, Identity, and Integrity這本新書中,試圖回答這個問題。她提出了一套有關實踐規範性的康德式理論。根據這套理論,實踐規範性乃源於任何「行為主體」必須具有的「自律」(auto­nomy)或「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的能力。為了論述這項主張,柯思嘉認為我們需要區分「原始的(primitive)規範性」和特別適用於理性行為主體的實踐規範性。她主張,某些非理性的動物其實也算是行為主體,因此也具有某種意味的「自律」或「自我決定」的能力,其行為因此也可以顯現某種意味的「規範性」。但是人類畢竟是理性的動物。於是,柯思嘉在提出其康德式理論的過程中,花費很多篇幅來說明我們是在如何不同的意味下算是「行為主體」,而在此意味下的主體又具有如何不同意味的「自律」或「自我決定」的能力,以致於適用於我們的實踐規範性乃與適用於非理性動物的實踐規範性─柯思嘉稱之為「原始的規範性」─截然不同。

透過以上兩種規範性的對比,柯思嘉回答了上述有關實踐規範性之來源的問題,也讓我們清楚掌握「實踐規範性」這個概念的內涵。然而,我們不禁要問:她所提出的,果真是一套康德式的理論嗎?在康德的著作中,我們通常看到他堅持非人(或者非理性)的動物是一種完全「他律」、完全由「外在原因」所決定的生命。假使這是康德的定論,柯思嘉將非理性動物視為行為主體的觀點,對康德而言是不成立的。不過,話說回來,康德所堅持的上述說法使得他將非人的動物視為人類所使用的純粹工具或手段,他也因此受到當代動物倫理學家的嚴厲批評。假使他的道德學說可以採納柯思嘉的觀點,那麼他就可以讓非人的動物具有某種需要人類加以重視的道德地位。

本經典導讀系列不但介紹柯思嘉有關實踐規範性的哲學理論,而且也透過這套理論來認真思考人類和其他動物之間究竟有何本質上的差異(在此不說「人與禽獸之分」,因為「禽獸」通常有貶低非人動物的含意),同時透過柯思嘉的理論來重新理解康德的道德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