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論:洛克與激進政治個人主義(radical political individualism)(閱讀範圍:ch.1-4, 6)

  • 論辯對手:菲爾默的父權主義(Paternalism)

開宗明義界定政治權力(political power) 政治權力並非父母對子女的私人權力,也不是主人對僕役的權力,丈夫對妻子的權力,更非領主管理奴隸的權力,而僅是行政長官相對於其屬民的權力(a Magistrate over a Subject)(BKII: Ch.1:2, 268)

「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與保全財產以制定法律的權利,包含死刑以及其他一切較輕微的刑罰,運用整個群體的力量執行這些法律,保衛國家不受外敵侵害,所有一切僅僅是為了公共利益」(BKII: Ch.1:3, 268)

  • 人類自然狀態
  • 自由但不放任的狀態

人不能自我奴役(enslave himself) (BKII, Ch.4: 23, 284),因為奴役就是喪失不屈從他人任意意志的自由,喪失此種自由便無法保全自身,而任何人都不擁有損壞自己生命的權利(因人是上帝造物),自己所不享有的權利便無從轉交予他人(BKII, Ch.4: 24, 284-5),對洛克而言,「絕對,任意與暴政的權力」(Absolute, Arbitrary, Despotical Power) (BKII, Ch.4: 24, 285)總是連結使用

  • 平等的狀態

沒有人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權力,平等在於沒有屈從與從屬關係

洛克對家父長體制與權力(Paternal power)的批判

親權的界限

親權與政治權力的區別

 

  • 戰爭狀態(state of war)

「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與毀滅的狀態,凡是用言語或行動,並非出於一時激情或匆忙,而是鎮靜且確定的計畫,這種對他人生命之企圖便將此人與其所謀畫的對方置於戰爭狀態之下」(BKII: Ch.3:16, 278)

「只要任何人企圖將他人置於他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此人就開啟了戰爭狀態」(BKII: Ch.3:17, 279)

所謂對謀奪他人生命的意圖,洛克談的是自由對保全生命的重要性,自由是其他所有一切的基礎,洛克真正要指出的是在公民社會當中,剝奪人們對自由的權利,也就是將人們降為奴隸的那些人,剝奪了人們保全自身生命的可能,這些人就應該被視為是與被剝奪自由的那些人處在一種戰爭狀態當中,意思也就是相互毀滅都為正當的狀態,戰爭狀態意味著給予無辜者行使武力毀滅敵人的權利與正當性,尤其是當這種行不義者是以法律與正義為掩飾的時候

 

二、政治權力的目的與限制(閱讀範圍:ch.7-11)

政府的正當性只能來自人民的同意(consent)嗎?

立法權的限制?私人財產權的正當性?

古典自由主義對政治權力的疑慮

 

三、特權、父權與專制權力(閱讀範圍:ch.12-15)

「特權」何時能夠被證成(justified)?

 

四、論革命權利(閱讀範圍:ch.16-19)

政治爭議中,誰有權判定對錯?

革命權利正當性來自何處?這是公民不服從嗎?

暴政的徵兆為何?民主體制下會有暴政嗎?

革命權利是否會導致無政府狀態?

 

伍、洛克論寬容(閱讀範圍:無)

何謂寬容(Toleration)?

寬容概念的發展?

洛克論宗教寬容?

當代寬容爭議?宗教信仰與種族衝突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