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不確定之痛:黑格爾法哲學的再實現課堂心得

撰文|羅仕桂      修訂|周明泉

這一堂課將針對第一章內容來共同研討,粗淺地討論 Axel Honneth(born 1949),如何或是希望怎麼再現黑格爾的法律哲學思想?以及他的兩大軸心概念,也就是社會自由(social freeedom/ Soziale Freiheit)以及肯認(recognition/Anerkennung)。

我們上次已經簡略說明 Honneth主張 Hegel法權哲學就是要建立一套能夠實踐個人自由的正義制度或正義理論。按照Hegel的《哲學百科全書》第三部分精神哲學的第一部分主觀精神,其發展至最高點就是der freie Geist(自由精神)。自由精神是知道自己是自由的,並以實現自己的自由作為使命和目的的精神。自由精神就是主觀精神發展到最後一階段作為真實的自由意志,是理論和實踐精神的統一。然而,人要真正地實現自由,就要克服個人的任性使自由意志在社會忠實現。誠如 Hegel在《法權哲學原理》一書的 Einleitung(導言)的第 25節中,將 das Recht(法權)定義為:Das Recht ist ein Dasein des freien Willens.(法權即自由意志的在此存有)。

對 Hegel來說,Das Recht法權就是能夠保證人的自由意志得到實現的所有社會條件或者所有社會存在形式。所以一切社會性此在/此有(Dasein)的境況,只要事實現個人自由/自由意志的必要條件,就應該被稱之為「法權」(Recht):

既然,Honneth認為 Hegel的法權哲學就是要建構一套正義理論,那麼這樣的正義理論就是重構自由意志在此社會存有脈絡得以開展與實現的社會條件。但是在 Honneth看來,Hegel的《法權哲學原理》前兩部分 das abstrakte Recht抽象的法與 Moralität道德兩部分只能實現個人的消極自由(negative Freiheit)與積極自由(positive Freiheit)並無法真正實現社會自由(soziale Freiheit),唯有 Sittlichkeit(ethical substance)倫理/倫理實體中,自我與他者彼此平等溝通互動或相互肯認,我們才能夠真正實現社會自由。

從課程講授中,我們得知 Honneth解構了 Hegel《法權哲學原理》一書,原本依照抽象法、道德與倫理三分法的章節結構,而是透過實現自由充分與必要條件或者按照個人自由意志實現的完整與不完整之二分法,重構了 Hegel的法權哲學的辯證性邏輯結構,即:其一,抽象法與道德是實現自由意志的不完整,不充分條件,僅作為實現自由的必要條件。其二,倫理才是實現自由意志的完整,充分條件。藉此,Honneth再度強調在 Hegel《法權哲學原理》一書中,個人自由意志/自由精神的自我實現之必然領域就是 Sittlichkeit。

    Honneth在2011年出版的 Das Recht der Freiheit (英文Freedom´s right)一書,我依照德文翻譯將書名理解為成《自由的法權》,當然我們若依照英文可以翻譯為《自由的權利》,但是德文 das Recht在此脈絡中並非只有權利的意思,還有法律的意涵,因此我認為將 das Recht翻譯成「法權」比較恰當。在此書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出,Honneth並非如 Isaiah Berlin(1909-1997)在1958受聘牛經大學發表演說時,將自由概念區分為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他將第二種積極自由的模式理解為,人要對自己的偏好進行評價,這意謂著,自由是一種反省性的選擇行動。這種反省選擇就是選擇不傷害他人而能達至自我實現的行動,所以他使用reflexive Freiheit(反省自由)取代 positive Freiheit(積極自由)。旋即,他將三種自由形式消極自由(negative Freiheit)、反省自由(reflexive Freiheit)或選擇自由(optionale Freiheit),以及溝通自由(kommunikative Freiheit),稱之為法律自由/法定自由(rechtliche Freiheit),道德自由(moralische Freiheit)與社會自由(soziale Freiheit)。
接著Honneth在文章中提到,如何實現自由精神?Honneth認為,達至社會自由的核心關鍵性概念或構思,也就是作為自我實現的條件或媒介,就是“Bei-sich-selbst-Sein-im-Anderen”或“Im-Anderen-bei-sich-selbst- Sein”。周明泉老師認為,這個概念構思相當難翻譯。他直譯:「在其自身的存有在他者之中」或「在他者之中的在其自身存有」。周老師指出,我們可以將 “bei-sich-selbst-Sein”(在其自身的存有)簡化理解為「在己存有」,因此上面這個概念可以理解為「在己存有在他者之中」,或「在他者之中的在己存有」,但這是什麼意思呢?Honneth想表達的意思是,自我從他者的自由中,彼此相互交替地看見對方是自己自我實現的預設前提,換言之,自我不是把他者當作是自我實現自由意志或自由精神的限制或阻礙,而是把他者看作是自我實現,體現個人自由意志或自由精神的前提。質言之,“Bei-sich-selbst-Sein-im-Anderen”這是一種wechselseitige Anerkennung(相互肯認或交互肯認)。相互肯認就是自我實現的條件,自我肯認他者他在性,視彼此為自我實現的預設前提。

    最後,在社會機制中,自我在他者之中看見自己自我實現的條件,當中透過關係存有來肯認自我與他者雙方可以在社會互動中實現自由精神,因此在關係存有形式中,自我與他者才有實現社會自由的可能,這樣關係先在性的強調,在現代多元化的社會之中尤其重要。現代人已經慢慢脫離群體,退化為類似單子的概念,尤其科技化世代,人們沉浸在虛擬化的世界中,漸漸忽視了人與人之間真實的社會性或倫理性互動。誠如 Hegel在所以在《法權哲學原理》一書的第7段落所補充寫到,「友誼」或「愛情」。相信我們都可以理解在真正友誼與愛情的關係中,人不只是單一的個人,每個人在此關係當中,必須肯認對方的他在性,這關係體現了現代社會的互為主體關係,以及真實的社會自由之圖像。我們可以從 Bildung(教養/人文陶成)過程中,學習與認識到這自我實現自由精神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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