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諺樑(輔仁大學社會系)

生活在追求民主自由的台灣,特別歷經民主化歷程後的今天,民主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看似已經習慣而成自然,但是也開始出現了許多我們意想不到的挑戰。由此,不論是重新反思多數暴力、政治人物代表性或是民粹現象,甚至,代表制竟然從來就不是理所當然地與民主綁在一起,凡此種種的討論,透過政治理論家Hanna Pitkin於1967年寫成的《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一書,由陳禹仲老師為我們導讀,藉由分析哲學的方式,聚焦在何謂代表這個政治概念上進行討論。

對於美國1960、70年代的分析政治哲學來說,霍布斯是最早理論性提出何謂代表這個問題的人,Hanna Pitkin便把霍布斯的理論置於當代代議民主的處境中,由此出發討論霍布斯的侷限,並發展出幾個不同的角度試著有效回應當代代議民主中代表制的邏輯問題。因此在第二章<The Problem of Thomas Hobbes>中,學界一般將Hanna Pitkin的做法縮減為三個曲徑,分別討論Authorization(授權)、Descritive representation (描述性代表)與mandat(託付)。

進一步,Hanna Pitkin真正感興趣的問題在於“政治代表”而非僅是代表這個概念而已,我們普遍的理解會認為,民意代表是由人民賦予他權力去為人民達成某些特定目標。這裡容易忽略的是,事實上我們都知道民意代表不可能由他獨自一人完成所有工作,其背後必定有一行政團隊,由此陳老師認為,可以將政府視為一個Concerted agency,在理解政府是透過內部科層化的分工,有效執行政策的同時,不該狹隘的將民意代表視為代表所有人民,而僅是有一個部門存在,為了使政府運作得以可能,便勢必需要有人(民意代表)去填補這個位子。

由此,試著在面對民粹問題的時候,常見的質疑是,在民主政治下,人民透過公投展現主權,但是政府為何可以不照做?這樣的論點便是把主權與政府綁在一起,認為主權者就是主權,所以當擁有主權的人民發聲時,政府就應該照著主權的意志行使。陳老師便提醒,主權與主權者是不可置換的兩種概念,Sovereign(主權者)是為制度化的機制,而Sovereignty (主權)則是最高的權力。且這樣的論點是忽略了現行的民主代表制下,憲政民主作為更重要的前提,而不該只執著於字面上對民主的理解。

今天的最後,談到Pitkin區分出的三種代表,分別是Formalistic representation (形式代表)、Standing for (象徵…)與Acting for(代…行動)。對於Pitkin來說,形式代表僅能說明權力的來源及責任歸屬,因此需要進一步透過象徵代表理解我們如何給予一個東西象徵意義去代表另一個東西,進而能夠檢視民意代表是否反映社會利益結構。最後便是透過代表的行動,思考民意代表究竟該做為獨立的行動者或是一昧行使選民的指令?而這個難題也留待讀者在閱讀中持續與Pitkin的理論一同思考與對話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