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輔仁大學社會系 林羽涵同學

故居一隅,殷海光先生的手稿上寫著「真正的言論自由,正如真正的自由一樣,它的出發點是理性與責任。」於先生而言,言論自由不但需要「以言論對言論」,也就是即便不認可對方的主張,也能做到根據事實,心平氣和與之討論,還需要「就事論事,只問是非」。擁有言論自由,輿 論才算健全,政治才得健全,實屬意義重大。這一期的海光書讀便邀請到了鄭光明教授講解密爾 (Mill)的《論自由》(On Liberty) .

自由體現在很多方面,而言論自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對於言論自由的定義,不同的學派皆有不同的主張,而我們需要從那些相異的論述中,去思考言論自由的意涵。伏爾泰說「我不贊成你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歐威爾言「自由的意義,就在於我們有權利告訴別人他們不想聽的話」。言論自由似乎在說,對於別人所說的和你不想聽的話,即使你不贊同,也要捍衛。

鄭老師首先提出了言論自由的關鍵要素,第一點是「說的權利」(the right to say sth),第二點則是「聽的權利」(the right to hear sth)。那麼針對言論自由就產生了兩種主張。一種認為,言論自由包括說的權利與聽的權利;另一種則只包含了說的權利。「說」是資訊傳播的過程,「聽」則是資訊收集的過程。既有說與聽的權利,相應也就擁有不說與不聽的權利,那麼在第一種說法中,當我們運用「不聽的權利」即「不被收集資訊的權利」時,隱私權(right to preivacy)與言論自由就產生了衝突。一個人是否可以說出他人的秘密資訊?二者之間何以取得一個平衡? 

今日討論圍繞的第一個主題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捍衛言論自由」,亦即「言論自由何以重要」。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認為「如果政府不允許人⺠對法律、政策自由表達意見,法律、 政策就是不合法。」人們可以對法律政策議論即人⺠擁有言論自由,是法律正當性的必要條件,也是政府具有合法性的先決條件。哪怕對於仇恨言論,他同樣認為應當有言論上的自由。依據密爾等自由主義者之見,只要不對別人造成傷害,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人無權進行干涉,也就是所謂的「自主/自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約克森(Jacobson)對於自主原則稱:「存在著一個自由領域,在該領域中,每個人都可以免於政府或他人的限制或強制; 在該領域中的行為,稱之為涉及行為」。涉己行為是一種影響(affect)他人,只影響自己,也就是說不會傷害他人的行為。

針對這個問題,鄭老師整理出了「絕不犯錯」論證、教條論證、平台論證、部分真理論證與勸服論證。這些論證過程都在說當限制言論自由時,弊大於利;而在不限制言論自時,利大於弊。以「部分真理原則」為例,錯誤的主張種亦有可能包含部分的真理,壓制錯誤的主張是一種限制言論自由的行為,我們可能就此喪失獲得真理的機會,任何使得我們喪失獲得真理機會的策略是弊大於利的,相反地,任何增加我們獲得真理機會的策略是利大於弊。在「弊大於利」與「利大於弊」之中,我們自然會選擇「利大於弊」,因而應該主張言論自由。然而,這樣的論證理路都是基於「效益原則」,如果密爾所謂的言論自由是以效益主義當作基礎,那麼我們主張言論自由就僅僅是因為追求言論自由利大於弊。可若在弊大於利的情況之下,政府反而就會限制言論自由,如此一來言論自由的主張在以後可能會被推翻。在這個脈絡之下,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變成是政府的一種恩惠,不再是我們的權利。有學者認為,這樣的說法實則把言論自由的格局放低了。

除了上述論證,密爾還提出了「傷害原則」(the harm of principle),主張個人自由以不傷害別人為限。但是在此處,對於「傷害」定義,大家都有不同的想像,在場有人提及精神上的傷害, 有人提及肉體之傷,但言論上的傷害究竟如何定論,至今仍是一個頗有爭議的話題。

講到此處,鄭老師已經介紹了密爾在《論自由》中的三大原則:「自由原則」「效益原則」及「傷害原則」,依「效益原則」與「傷害原則」,言論自由似乎有所限制,那何來的沒有限制的「自由原則」呢?針對密爾這看似衝突的三個原則,英美哲學家也提出不同的詮釋。

從「實用觀點」來看,「自由原則」所標示之自由領域的涉己行為是無害行為,因而「自由原則」由「傷害原則」推導而出,也就是說涉己行為不會傷害他人。運用在自由貿易的原則上,密爾 說「我們沒有所謂的自由貿易權,自由貿易,它不是權利問題(a matter of right ),只是政策問題(a matter of policy )。」同理推得「我們沒有言論自由權,言論自由不是權利問題,只是政策問題。」鄭老師進而對「Right」與「Privilege/License」做了區分,Right是noble(高貴的)、是「It is my due」(我應得的);後者則是policy(政策,是一種恩惠)也是humble (卑微的)。倘若實用觀點成立的話,言論自由就會變得卑微。

再看「限縮觀點」,約克森在解釋密爾「傷害原則」時認為,某人的行為傷害了他人模式政府干涉這個人自由的重要理由。但是何為傷害呢?密爾在書中提到了「玉米商的思想實驗」(the corn dealer thought experiment)。簡言之,言論如果只是說出,那這會受到保護;而言論一旦上 升至煽動的行為,便不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伯格(F.Berger)等人對於傷害別人的解釋為:你的言論/行為減損別人的利益,並且別人對這個利益有權利。(一個人考上台大,會減損別人利益,因為少了一個名額,可別人對於這個被減損的利益即上台大,並沒有權利)。因而傷害他人貼近現在 所言侵權,像是生命權、平等權。當我們說「某某人為二等公⺠」時,是否具有侵犯平等權之嫌? 從討論的結果來看,這裡的判斷標準是說出這句話的人,無關緊要的人說出時,就是一種無害表達。約克森久認為密爾談的已不是「言論自由」,而是「無害言論的自由」。

最後談及「絕對主義」,約克森總結為「自由原則」與「傷害原則」不會產生衝突,更非由後者推導而來。

在正式進入文本之前,鄭老師將書中重要的概念和觀點乃至爭議都稍做介紹,在接下去幾週的時光中,將帶領閱讀和分析文本,更深入去分析密爾所言自由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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