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者:陳嘉銘(中研院人社中心副研究員)
時間:2022 / 11 / 9(三) 19:00 – 21:00
地點:殷海光故居
閱讀範圍:《自由主義》p1-62
紀錄:吳以勻(台大人類系大學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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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介紹的洛克建造了自由的防火牆——財產權的範圍,主要是為了對抗政府,這個我們稱之為消極自由的理論,要求的是在限定範圍內不受干涉。洛克自由權的核心是財產權,財產權的是上帝賦予人的自然法則,希望人們對其充分發展。今天要討論的約翰.斯圖爾特.彌爾,是自由主義最重要的思想家,他的自由理論從靜態(財產權的界線)跨越到動態的自由,強調人和社會的關聯,發展出人和社會都在不斷發展進步的觀點,自由的正當性在於自由可以幫助人發展自身的潛能。
彌爾生於英國最輝煌的時代,當時印度已是英國的殖民地。他的父親詹姆斯.彌爾是當時英國改革派知識分子圈的大將,那時改革派的領頭羊是邊沁,意圖推動英國各面向的進步——依據效益主義的理念──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彌爾從小耳濡目染,父親也全心全意以最菁英的方式栽培他。然而彌爾在二十多歲時經歷了一年的崩潰期,他意識到進步派和效益主義的問題,「進步」的力量會用比較強制性的手段去改革社會制度和法律,但這與人的自發性、個體性和自主發展有緊張關係。
社會越進步,人的一致性卻越高。彌爾想要解決這個問題,於是寫下《論自由》,挑戰當時只重進步的觀點,並認為自由優先於進步,人只要不違反「傷害原則」,即屬於自由行動的領域,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他定義如下:
- 只要是只關乎自己的事(與他人無關),只要是不會不當造成他人傷害(身體、利益、權利)的事;
- 人應該要能在生活中自由依照自己的意願、意見和判斷行動,也要自己承擔後果;
- 不受他人的物理阻礙或道德阻礙(輿論譴責)。
只要建立起這個原則,個人得以發展,社會就會進步。
為什麼要有行動自由?彌爾對行動自由的獨特論證是:培養人的個體性。彌爾論證要培養人的個體性的三個理由:
- 個人發展的主要條件
- 社會進步的主要條件
- 快樂的主要成分
以下詳論。
1. 培養個體性是個人發展的主要條件
個體性是什麼?(1) 對自己的行為模式或生活計畫有屬於自己的理解和判斷(知性的);(2) 有屬於自己的個性、慾望、情感、衝動(感性的),而不是來自外在的社會眼光或習俗,這些都是要培養的。
我們仰賴太多外來權威生活,為什麼不遵循社會習慣就好?社會習慣是其他人的習慣和傳統、他人的經驗,即使那是好的、適合的,也應該要省思,因為培養個體性的過程是發展自己的過程,為自己做選擇才是真正行使並發展人的能力。人的價值就在於人有這些能力!這隱含了彌爾的完善主義:人要發展個體性才能發展全面的潛能,真正人的意義是要發展全面的潛能。當人類變得更豐富,會促使個人的思想、情感更高貴。
在個體性的培養過程中,除了理解、判斷力等能力得到發展,同時也發展了慾望和衝動,慾望和衝動讓你有更大的能量,可以做更多好事,雖然也可能會有強大的負面衝動,但總體來說,「傷害原則」最終會讓大家都更好,也會培養個人面向他者的善。培養個體性是在培養善的社會性脈絡,慾望衝動之間會互相抗衡。
2. 培養個體性是社會進步的主要條件
彌爾認為英國面臨了習慣專制、意見暴政、平庸化與社會停滯等威脅,只有個體性才能帶來社會進步,社會的進步包括政治、教育、道德、技術的進步。道德上的進步是當時開始推崇刑罰溫和化、人道化;但習慣專制是社會進步的阻礙,進步的精神不一定是自由的精神,有時候兩者間會產生緊張的關係,最終只有自由的精神才能推動社會進步。社會能夠進步是因為社會上有足夠多人有足夠的個體性,成為改革的中心,社會才會進步;唯有自由和個體性才是社會進步不敗的來源。
消極自由保護了個體性的培養,個體性的培養促成了社會的進步。彌爾同意效益主義最基本的原則——社會進步就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不斷地成長,可是如果只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的成長,勢必會有很多立法,這些律法可能會箝制人的自由,一旦自由被箝制,進步就不會再持續。自由看起來似乎阻礙了個人的效益,但最後是促進不斷成長的必要條件。
3. 培養個體性是快樂的主要成分
在生活投入的活動中,越需要運用更高能力的活動,會帶來品質更高的快樂。雖然彌爾是效益主義者,但他增添了「質」的因素,這讓計算快樂變得困難。怎麼證明有些事物能夠帶來的快樂品質比較高? 我們不是和動物一樣只享受身體愉快,那些有個體性的人、心靈能力獲得充分發展的人,他們可以享受那些需要運用特別的、專屬於人的能力(智性、感覺和想像力,以及道德情感)的活動和存在方式的快樂。真正有資格評斷哪種快樂較好的,只有品嘗過兩種快樂的人。無疑地,所有品嘗過兩種快樂的人都會選擇那些運用更高能力的活動和生活方式。他們的生命充滿更高快樂的品質:「做個不滿足的人遠比做個滿足的豬好,做個不滿足的蘇格拉底,也比做個滿足的愚人好。」
*彌爾自由理論的問題
- 只關乎我和關乎其他人的事情界線真的是清楚的嗎?所謂的不傷害他人,彌爾特別指的是不傷害他人的身體和財產(利益)。這是非常激進的想法,許多事情雖然不傷害他人,但是似乎也不只是關乎我的事情。人與人之間的關聯性更複雜。比如說:
(a) 每個人都需要各種社會關係的承認(家庭、朋友、師生、長官下屬、宗教、基本尊敬、社會尊敬等等)才有健康的心靈、如果你不給予人應該有的社會承認(因此傷害到他人的心靈),這是適當的行為嗎?雖然彌爾正是要挑戰這些習俗的專制。
(b) 你和這個社會中許多人的互動(態度)帶來的非意圖後果,影響每個人至深,你可以完全自由,不需要在乎這些後果嗎?
2. 消極自由可以確保每個人都會積極地培養個體性嗎?消極自由真的是個體性的必要條件嗎?
3. 許多文化不注重個體性,但似乎也是值得尊敬的文化,也是人類整體多元差異的一部分。彌爾的個體性有可能會摧毀這些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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